范冰冰今年6月初被舉報陰陽合同,遭大陸有關當局查稅而神隱多時,《新華社》3日公布調查結果,確認范冰冰的確以拆分合同型式偷逃個人所得稅,並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,除了被追繳稅款2.55億元,加收滯納金0.33億元,加上逃稅的數倍罰款,共需補繳8.8億人民幣(約44億台幣)。
根據新華社報導,范冰冰在電影《大轟炸》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人民幣,其中1000萬元已經申報納稅,其余2000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,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,合計730萬元。
此外,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.48億元,其中偷逃稅款1.34億元。
由於范冰冰屬於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,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,因此偷稅的稅款、滯納金、罰款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,於規定期限內繳納,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超過規定期限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、不接受行政處罰的,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。